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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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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相關檔案

教育部函.pdf
來文.PDF


發布時間: 2025-10-02 12:05:17
發布單位: 苑裡高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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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時間: 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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