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類-轉知春節期間爆竹煙火施放安全事項
一、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同條例第1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爆竹煙火禁止施放地區、時間、種類及施放方式等自治規範。
二、另依內政部99年8月2日台內消字第0990823580號公告,禁止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施放飛行類、升空類及摔炮類爆竹煙火。春節期間為爆竹煙火施放高峰,避免學生及家長未諳相關規定而觸法,透過多元管道宣導學生,違反前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檔案
因應春節放煙火注意事項.pdf
| 發布時間: |
2026-02-25 16:24:09 |
| 發布單位: |
苑裡高中學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