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轉知:重申同仁於留職停薪期間赴陸(含港澳)仍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略以,臺灣地區公務員依職等不同,赴陸應經本部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次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下稱赴陸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 發布時間: |
2026-07-29 09:13:24 |
| 發布單位: |
苑裡高中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