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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教師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得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因素,放寬醫療機構診斷書規定,詳如說明及附件,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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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教師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得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因素,放寬醫療機構診斷書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29676號書函辦理。
二、 該部95年7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50091878號函釋略以,教師請假規則有關延長病假應檢具之醫療機構證明書之規定,仍以具有完善醫療設備,與原公保特約醫院及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層級相當之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證明為準據......。
三、 教師倘因安胎而有申請延長病假之需要,應依前開函釋規定檢附醫療證明供學校作為核假之參考;惟考量疫情期間,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及減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療負擔,同意教師於COVID-19疫情結束前,倘遇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安胎休養情事,而有申請延長病假之需求,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作為申請延長病假之證明;至如其任職學校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四、 前開所稱「疫情結束」,係指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


相關檔案

1101015縣府函.pdf
1101012教育部書函.pdf


發布時間: 2021-10-27 09:19:51
發布單位: 苑裡高中(國中部)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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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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