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類-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四條,業經行政院於111年9月13日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修正條文-第四條
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約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訂立之僱用契約,不在此限。
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內,不得僱用約僱人員。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約僱人員。
約僱人員於僱用後,發現其於僱用時有前三項所定不得僱用情事之一者,應即終止契約。約僱人員於僱用後,發生前項所定不得僱用之情事者,亦同。
相關檔案
府人力字第1110174501號.pdf
修正總說明.pdf
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修正條文.pdf
發布時間: |
2022-09-28 16:33:29 |
發布單位: |
苑裡高中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