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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公告-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轉知所轄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申請110年度志願服務獎勵,並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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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轉知所轄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申請110年度志願服務獎勵,並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0年5月7日府社行字第1100088039A號函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本(110)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辦理。貴單位受理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具名冊,於本(110)年8月4日(星期三)前函送本府社會處彙辦,以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俾憑辦理。
五、獎勵名冊電子檔(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0年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鍾欣媛社工(allychung@ems.miaoli.gov.tw);另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六、檢附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流程圖、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等相關表件各1份,電子檔請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公告區最新消息項下下載。


相關檔案

110年度志願服務獎勵3.pdf
110年度志願服務獎勵1.pdf
110年度志願服務獎勵4.pdf
110年度志願服務獎勵2.pdf
110年度志願服務獎勵5.pdf
110年度志願服務獎勵6.pdf


發布時間: 2021-05-13 16:01:59
發布單位: 苑裡高中(國中部)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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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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