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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立苑裡高級中學教師擔任導師聘任辦法
90.08.01初訂
100.01.20第二次修正
102.08.23第三次修訂
108.05.01行政會議通過
108.06.27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教師法第十七條及本校教師聘約準則辦理。
二、101年9月5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16111號函頒布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
三、104年2月4日府教特字第1040026645號函辦理。
四、104年8月19日府教務字第1040163256號函辦理。
五、104年9月22日本校特教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苗栗縣立苑裡高級中學特殊教育學生適性導師實施計畫暨遴用原則」。
貳、目的:
一、以公平、公開、制度化之原則,落實導師責任制。保障教師之權利與義務,及學生受教權。
二、建立導師之聘任、任期、輪替制度,使導師遴選有所依據。
參、實施要點:
一、本校全體教師均有擔任導師及其職務代理人之義務。
二、凡擔任導師者均應落實導師責任制,克盡導師職責。
三、兼任導師者(包含特教班),依規定核發導師費。
四、兼任行政者不宜再兼任導師。
五、專任教練、專任輔導與兼任輔導教師因工作性質,不宜擔任導師。
肆、導師工作:
一、班級經營規劃與實施。
二、親師溝通(親師座談會、親職教育等方式)。
三、培養班級優良之班風。
四、指導學生參加升旗典禮活動及各種相關集會。
五、指導學生參加學校舉辦之各種相關活動與各項競賽。
六、 指導學生在校時間之生活作息、行為表現、整肅服儀、班級內外整潔工作、上下課之秩序並考查學生綜合表現等班級事務處理。
七、 一般學生之訪問,由各班導師擔任,每學期至少一次,其方式可採到府訪問、電話訪問、個別約談、親師座談會、親職教育或其他方式,並填寫於學生輔導記錄。
八、特殊個案學生需深入了解學生家庭生活情形和社區環境背景時,應立即與家長聯繫,探知原因及謀求解決方法,並視個案情形由導師會同相關人員共同訪問或晤談。
九、該班中輟生(中途離校)之提報及追蹤與輔導事宜。
十、核定(一日內)或核准本班學生之請假事項。
十一、出席各種有關會議。
十二、執行各種有關之決議案。
十三、協助及參與其他與教學、訓輔、總務及學校行政等事務。
十四、對於有關班級之教育活動,應負起輔導與管教之責任。
十五、擔任導師之權利與義務,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六、導師請假時,自行尋覓代理人,負責該班導師工作,並應出席各項有關導師會議及活動,惟行政人員、實習教師、專任教練與鐘點代課教師不得代理導師職務。
伍、任期遴選原則:
一、導師之任期:
(一)導師之任期,原則上以帶該班三年為一任期。
(二)中途擔任導師職務者(由學務處視實際需要聘任),至該班畢業為原則。
(三)轉任行政工作者,其導師職務由下一位序號順位者擔任該班之導師一職,但若有自願者為優先。
二、導師遴選順序原則:
(一)畢業班導師得輪休,但自願擔任導師者,優先於新學年度排入導師工作輪值排序表中(序號為1、2…),並於學務處表訂時間(5月1日前)提出,逾時不候。
(二)凡介聘至本校、新進教師或未曾於本校擔任導師者,得優先於新學年度排入導師工作輪值。
(三)若聘任導師不足額時,得自申請緩任(免任)導師人員中,依前兩項順位補足之。
(四)國中導師依學務處導師輪值序號表中之順序依實際班級數排入中一導師人選,俟新生班級、名單依縣府編定完成後,以公開抽籤方式排定擔任班級導師。
(五)國中、高中導師可依校務發展、課務需求(授課平均時數等),由序號表或領域協調排定其擔任班級導師。
(六)專業科目教師優先排任職業類科班級導師,若專業科目教師同時排序於前面時,可協調其他教師優先擔任導師,而專業科目教師則為下一次之排序第一號。
(七)畢業班導師及原接任行政工作(接任一年者)但於新學年度不再接任者,於每年六月份以公開方式進行抽籤排定序號。
(八)畢業班導師已抽籤後排序為前面者,如遇不可抗拒之情況而需立即接任新學年度之導師者,於該班畢業時抽籤序為該年段之最後排序。
(九)自願擔任特殊教育學生之適性班級導師請事先提出,其班級之配套相關細節依據特殊教育學生適性導師實施計畫暨遴用原則與轉學生輪流制度實施之。
(十)餘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一)本校設置導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就導師輪值序號人選討論之相關事宜,遴委會置委員11人:學務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訓育組、體育組、特教組、教學組、實研組、教師會與家長會代表擔任之,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訓育組長擔任執行秘書並確認該學年度之導師名單,遴選委員皆為無給職。
三、輪休與特例:
有下列條款者,至少得暫免兼任導師職務一年,惟若因兼任導師人數不足則依輪值序號遞補:
(一)在本校擔任導師連續滿三年者;或直接擔任二年級導師,至班級畢業者(至少滿二年)。
(二)兼任行政職務2年以上卸任者(含二年),得依個人意願。
(三)年資達可申請退休之前二年(八月申請退休者)或二年半(二月申請退休者)或遴選作業之當年度已提出退休申請者。
(四)罹患重病不堪過於勞累者(請病假十五天以上,並提出區域醫院級以上醫院之醫師證明,如涉違法應負法律責任),經學務主任同意並呈請校長核准,每年需簽核一次,若有重大傷病者只需簽核一次。
(五)因特殊原因需調整導師職務者,由學務主任呈請校長核准。
(六)若子女就讀本校,教師應避免擔任該班之導師,若抽籤到自己子女之班級導師,則由學務處再行協調。
(七)導師人數不足時,由排定輪休教師依序號遞補之,並參酌校務發展、課務需求等因素協調之,若協調不成則依抽籤方式處理。
(八)其他因相關法令而有特殊規定不得擔任導師職務,依法辦理。
陸、導師會議實施方式
(一)導師會議之任務如下:
1.檢討學務工作實施情形。
2.報告教務處、輔導處、總務處與圖書館之工作推行情形。
3.報告並檢討班級經營情形。
4.處理學生偶發事項。
5.其他。
(二)由學務主任擔任會議主席,導師會議每月一次(星期三),並於7:30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導師會議時,全體導師均應出席,各處室有關人員得列席。
(四)導師若有公出或請假者,請代理導師出席相關會議。
柒、特教班導師之工作任務與輪值辦法如附件。
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苗栗縣立苑裡高級中學特教班導師制度實施辦法
一、依據:苗栗縣立苑裡高中(以下簡稱本校)導師制度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凡特教班(集中式特教班、資源班)教師(含代理教師),均有擔任特教班導師職務之權利及義務。
三、凡本校特教班(集中式特教班、資源班)教師皆適用本辦法。
四、導師依排序輪替,集中式特教班導師採雙導師制,任期以一任二年;資源班導師採單導師制,任期以一任一年為原則。除特殊情況外,儘可能不予更動。
五、特教組導師之職責如下:
1.教室空間規劃與調整。
2.學生問題行為之處理。
3.家庭訪問。
4.親師關係之建立。
5.學生轉銜階段資料建立與整理。
6.分配學生個案資料建立與管理。
7.批閱點名簿、家庭聯絡簿等。
8.指導各項班級性活動,集中式特教班導師另需負責學生早自習、升旗、午餐、午休、校門口接送搭交通車學生等事務。
9.督導班級清掃、資源回收及秩序整潔等其他競賽或活動。
10.確實填寫學生綜合紀錄表。
11.評定學生日常生活成績。
12.出席導師會報及其他導師工作相關會議,並加以執行會議之決議。
六、導師任用程序:
1導師依排序輪替,輪值排序由特教老師共同討論擬定。
2.導師得輪休,但自願擔任導師者,優先於新學年度排入導師工作輪值排序表中。
3.新進教師或未曾擔任導師者,得優先於新學年度排入導師工作輪值排序表中。
七、導師緩任條件:
1.患有重疾,檢附公立醫院證明得以申請緩任。
2.因懷孕等特殊情況不克擔任導師者得以申請緩任。
3.緩任期滿列為優先擔任導師之人選。
八、上述辦法施行後,若有爭議送交本校編班委員會處理之。
九、本辦法提經特教推行委員會、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