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類-轉知: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規定
一、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自112年1月1日起比照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由原規定1年延長至2年(本府112年2月22日府人考字第1120040077號函諒達)。
二、另為保障教師權益,本縣所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於原期限內未休畢之補休得於遷調新任職學校後續行補休,惟各項補休要件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相關檔案
府人考字第1120104903號.pdf
發布時間: |
2023-05-03 13:13:26 |
發布單位: |
苑裡高中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