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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管理-有關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會會長參選資格限制,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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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會會長參選資格限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9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18803A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學生會應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程,報學校備查;其組織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及宗旨、(二)會員權利及義務、(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之職稱、任期、選舉罷免方式及會議召開與議決方式、(四)組織及任務。(五)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人)及其他幹部之職稱、任期、選舉罷免方式、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方式及補選機制。(六)經費之編列、預、決算及財務監督機制、(七)會費之收退及支用、(八)章程之訂定及修正」爰學生會會長之選舉資格應依前開注意事項由學校學生會透過民主參與程序於組織章程中訂定之。
三、承上,意即倘學生會組織章程訂有會長參選資格一事,應依上開注意事項由學生會透過民主參與程序於組織章程中訂定之,不宜由學校直接律定學生會會長參選資格,而應由學校輔導學生循相關程序提案及研議相關修訂事宜,以維學生表意權。
四、有關學校之學生會組織章程,其學生會會長參選資格限制,務必確依上開注意事項訂定,並請學校於校內廣為宣導及轉知學生會參酌運用,實現學生自治之精神。





發布時間: 2023-09-22 09:50:21
發布單位: 苑裡高中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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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庄分部:358苗栗縣苑裡鎮新興路19號 TEL:037-857042 FAX:037-869276
最後更新時間: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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